2005年6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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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失败伪造借条 落款公章露出马脚
孙文萍 马晓舫

  案件回放
    邵某投资计划落空后一走了之,并且还伪造证据想把投资款作为借款收回。但是他的如意算盘并未成功,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,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2004年4月20日,邵某以天喜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递交办学申请,写明培训中心由天喜公司发起,投资者为汪某、邵某两人。此后,办学事宜一直由汪某委托邵某全权办理。邵某于是多刻了一枚天喜公司的图章以便办理手续,该图章与工商登记备案的图章字隔间距不一致。同年4月30日,邵某将20万元投资款打入培训中心账户,又在嘉定区一家银行办理了验资账户开户手续,把培训中心财务专用章和自己的私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。6月4日,上海嘉定民政局和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复,核准登记该教育培训中心,邵某自己出任培训中心校长。
    然而,学校第一期开班就遭遇生源不足。眼见计划就要泡汤,邵某向汪某提议自己退出,没能得到汪某应允。邵某遂携带学校证照负气离开校园。校方其他人员立即向警方报案,称由邵某保管的学校证照及天喜公司公章遗失,并登报声明所有证照、文件印章作废。
    不久,邵某向青浦区法院起诉,要求天喜公司归还自己的20万元。法庭上,邵某提供借条一份,大意是天喜公司向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培训中心验资,保证一个月内还清,逾期加息。借条上有天喜公司印章,没有经办人签名。邵某解释,汪某先向其借款说是天喜公司成立培训中心用于验资,验资完后立即归还自己,但是验资完后汪某劝说自己以此款入股,自己不同意,天喜公司便出具了借条一份。
    天喜公司则辩称,邵某张罗办学事宜时留有备用印章,但与天喜公司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不一致,是邵某利用便利自拟借条自盖公章。天喜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,证明邵某的公章与公司保管的公章稍有差别。法庭之上,当法官要邵某陈述天喜公司出具借条的细节时,邵某哑然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说法
    法院认为,邵某作为申办教育培训中心主要的筹划和经办人,为方便申请手续等自刻公章一枚并由自己保管顺理成章;邵某持有借条上的公章与天喜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章不一致,邵某应该要求天喜公司用登记备案的公章在借条上落款才符合常理;邵某不能说出出具借条的细节更加证明借条是邵某自己所写,不能作为借款凭证。综合分析证据,法院作出对邵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。